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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风俗习惯,古代的习俗你知道吗?

古代的风俗习惯,古代的习俗你知道吗?

日期: 2024-02-15 来源 网络转载

古代的风俗习惯目录

古代人的生活习惯是什么?

古代的习俗你知道吗?

古代中国的民间风俗有哪些?

古代人的生活习惯是什么?

古代人用炭灰洗头发和手,用盐水漱口还有嚼槟榔等方法清洁口腔。

古人会定期的洗澡,而且在礼佛、祭祖等重大活动时也会沐浴净身斋戒,其他的一些生活方式如下:

1、古代人洗头发的有皂角或者猪苓。

猪苓是富裕些的人才用的,猪苓里加了些香料,用后会有比较浓郁的香气。

平常人就用皂角洗头发。

2、古代人比我们想象中要卫生的多,秦汉时,已形成了三日一洗头、五日一沐浴的习惯。

以至于官府每五天给的一天假,也被称为“休沐”。

《海录碎事 臣职 官僚》记载“汉律,五日一赐休沐,得以归休沐出谒。

3、古人也用胰子,澡豆洗澡。

唐朝的胰子兼有冻疮膏的作用。

高档一点的称为“面药”和“口脂”,用来涂脸和嘴。

宫中在冬天会发给官员。

杜甫《腊日》中有“口脂面药随恩泽,翠管银罂下九霄。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敢情冬令劳保用品古代也有发。

古代的习俗你知道吗?

1.古人在祭祀或行大礼前,沐浴更衣,不喝酒,不吃荤,表示诚心致敬,叫(斋戒)

2.古代外交上最隆重的礼节由九个迎宾赞礼的官员依次传呼延引来宾上殿,这种礼节叫(九宾)

3.古代一种酷刑,用滚汤蒸煮犯人,这种刑罚叫(汤镬)

4.古代设官分职,各有专司,所以称官吏为(有司)

5.誓同生死的朋友叫(刎颈之交)

6.不拘身份,形迹的知心朋友(忘形之交)

古代中国的民间风俗有哪些?

在辽宁省档案馆典藏的档案中,保存着几件清代原始婚书字据。

从这些婚书中可以看到,处于封建社会中的弱势妇女生活的社会环境,也可以从中窥见封建社会里女人的社会地位。

  自卖自身

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件卖身执照,原文是这样的:

“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旁为妻,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壹佰伍拾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执照为证。

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 杨氏 代字赵青山。

这里所说的“冰人”就是媒人,但为什么叫“冰人”呢?《晋书·索紞传》里讲,有一个当孝廉的官员,他的名字叫令狐策。

有一天梦见自己站在冰面上,与冰下面的人谈话,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来找索叔彻圆梦。

索叔彻说:“冰上为阳,冰下为阴,这一定是阴阳(男女)之事了。

你在冰上与冰下人谈话,为阴阳语,这个梦预示你将要为人说媒,到开冰的时节,婚事就成了。

”不久,太守田豹果然来求他做媒。

此后,人称媒人为冰人,后来又有了“红娘”、“划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证”等多种别称。

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

这件档案所展示的卖身执照发生在1908年。

奉天省安东县的妇女刘杨氏因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没有亲戚朋友,没有家产,也没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无依无靠,实在生活不下去了。

家里人(杨氏丈夫家里的亲人)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个人家。

因此,杨氏托了个媒人把自己卖给他人为妻。

首先由媒人先找好买主,然后买卖双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协商,商定好价钱,现金当面交清;为了怕日后妇女反悔、逃跑,故立执照为证,以绝后患。

在执照下面,写有媒人的签字画押,买卖双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画押,杨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

待手续齐备后,此执照具备了法律效力。

这一张纸能把自己卖多少价钱,要视年龄、相貌、身体状况等多方面条件而定。

这种自卖自身的现象只能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妇女在走投无路时,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

其未来命运如何,只有依靠媒人,听天由命了。

  借妻生子

所谓的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称承典婚,这是旧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

这种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只得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

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将妻归还。

这种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俗。

民间俗称这是“借妻生子”的一种婚俗。

另有一件档案称: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

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

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并有保人等签名画押。

这张典妻的契约期限是八年,安东县县民赵喜堂因生活所迫,将自己的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将妻领回。

在这张契约上,写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上手印,并没有写上妻子的名字,这也说明妻子本人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件事,事先可以不让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

在当时的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妇女就像家里的其它物品一样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这八年的漫长时间里,命运又转嫁到其它人手里,如有天灾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两家一起找,找不着,一家损失人、一家损失钱。

  质妻雇妻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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